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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24 15:20:27    点击:11次    [关闭本页]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豫市监〔2025〕4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10月9日

全文如下:


河南省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及时纠正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机制,及时处置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的举报。

二、受理范围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一)有关政策措施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或者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不规范;

(二)有关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

(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的情形。

三、受理主体

(一)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及下一级人民政府政策措施的举报,并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属于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权限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可以转送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处理该举报。

(三)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四、工作流程

(一)举报渠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进一步拓宽举报途径,设立多元接受渠道。

(二)举报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做好登记,准确记录举报材料反映的主要事项、举报人、签收日期等信息。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处理:

1.无具体明确的政策制定机关和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

2.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

3.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过程中,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

4.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5.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所依据的政策措施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6.举报材料不完整、不明确,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未在七个工作日内补正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判断举报材料指向的;

7.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三)举报处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举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核查;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经组织核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束核查:

1.有关政策措施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

2.在核查期间有关单位主动修改、废止有关政策措施的;

3.有关政策措施已经失效或者废止的。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承担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二)强化交流沟通。举报处理工作覆盖面广、涉及部门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政策措施制定单位交流和沟通,了解相关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对受理举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相关建议,及时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三)加强督促指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督促指导作用,对转办的举报事项,需建立台账并及时跟踪督办,确保案件办理流程清晰、时限明确、结果可溯。经核查发现有关单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发《提醒敦促函》,督促有关单位整改。经督促逾期仍未提供核查材料或者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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